(遼國資〔2006〕119號)
各市、縣(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省直各有關部門、企業,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大連產權交易所:
依據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精神,為促進國有產權有序流轉,充分發揮產權交易市場在配置資源中的基礎性作用,通過市場發現價格機制促使國有產權及資產轉讓趨于公開、透明、科學、合理,確保國有資產在流動中實現最大程度的增值,現就我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進場交易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國有企業為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單位)。
二、凡涉及國有企業產權、資產轉讓及國有參股企業國有股權(產權)轉讓的行為必須在依法設立并具有國有產權交易資格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三、涉及國有企業產權、資產轉讓的行為具體包括:
1、國有企業產權轉讓;
2、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轉讓;
3、通過增資擴股形式進行企業改制;
4、實物資產轉讓;
5、債權轉讓;
6、知識產權、專利、商標、商譽、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轉讓;
7、破產企業處置的資產(財產);
8、涉訟國有資產的處置;
9、其他國有資產轉讓。
四、沈陽聯合產權交易所、大連產權交易所及經批準的其分支機構為我省企業進行國有產權、資產轉讓行為的產權交易機構。
五、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資產轉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投標、競價、協議轉讓以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經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在場內協議轉讓。
六、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資產轉讓必須以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作為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機構進行掛牌。
七、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事前、事中和事后等環節的審核把關,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的監督檢查制度,進一步完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的規章制度,切實履行好相關監管職責。
八、各產權交易機構要進一步加強自身建設,嚴格按照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及《遼寧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完善交易規則、公開披露信息、規范操作程序。
九、企業國有產權(股權)、資產轉讓未按本通知要求進場交易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按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及《遼寧省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實施辦法》、《遼寧省企業國有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對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受讓方給予相應處罰。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